为引导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健康发展,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建筑防水卷材是指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和聚氯乙烯(PVC)、热塑性聚烯烃(TPO)类高分子防水卷材。
一、建设条件与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建筑防水卷材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当地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着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新建和扩建建筑防水卷材项目。
上述区域已经投产的建筑防水卷材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在2015年底前通过整改达到。
新建(含迁建)建筑防水卷材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具备相应治污能力的产业集聚区。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项目单线产能规模不低于1000万平方米/年(以产品标准中厚度最小的产品、250天/年、16小时/天运行计,下同)。
新建高分子防水卷材(PVC、TPO)项目单线产能规模不低于300万平方米/年。
(二)新建建筑防水卷材项目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工艺和关键设备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生产线胶体磨总流量不低于40立方米/小时。
2.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生产线总挤出能力不低于1200千克/小时,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生产线总挤出能力不低于1000千克/小时。
(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三、能源消耗
(一)防水卷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应符合下述规定。
产品名称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千克标煤/平方米) |
沥青基防水卷材 | 有胎 | 不高于0.20 |
无胎 | 不高于0.10 |
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 | 不高于0.08 |
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 |